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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采购合同仲裁案 —— 项目结算资料原件缺失、一方拒不配合结算时货款及逾期损失认定

2026-09-11
2026年09月11日 | 发布者:周献民 | 点击: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项目结算资料原件缺失、一方拒不配合结算时货款及逾期损失认定周献民律师代理方:申请人 A 公司一、案情简介A 公司作为建材供应商,与 B 建筑公司先后签订《零星材料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防护材料采购合...

律师观点分析

项目结算资料原件缺失、一方拒不配合结算时货款及逾期损失认定
周献民律师代理方:申请人 A 公司

一、案情简介
A 公司作为建材供应商,与 B 建筑公司先后签订《零星材料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防护材料采购合同》,两份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约定由 A 公司向 B 公司的工程项目供应零星材料、防护材料,合同对结算流程、验收签字、付款节点、发票交付作出明确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A 公司完成供货,形成 12 份零星材料中间结算书、1 份防护材料中间结算书,对应零星材料货款 1479059.98 元、防护材料货款 629275.81 元,A 公司向 B 公司全额开具并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
B 公司合计向 A 公司支付货款 1085000 元,A 公司主张其中零星材料付款 785000 元、防护材料付款 300000 元;B 公司对总付款金额无异议,但抗辩两类材料付款金额应分别为 585000 元、500000 元,未提交证据佐证该主张。 A 公司多次向 B 公司递交最终结算申请文件,但 B 公司拒不配合完成最终盖章定案,辩称项目部无结算审批权限、未收到合格验收及结算原件,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A 公司遂提起仲裁,请求 B 公司支付剩余防护材料款、零星材料款,同时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费,并要求 B 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B 公司员工甲作为代理人参与仲裁庭审。

二、裁决结果

  1. B 公司向 A 公司支付防护材料款 329275.81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费:以 329275.81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2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2. B 公司向 A 公司支付零星材料款 694059.98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费:以 694059.98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8 月 4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3. 驳回 A 公司其余仲裁请求;

  4. 本案仲裁费 24567 元,全部由 B 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 A 公司预缴,B 公司履行义务时一并向 A 公司支付;

  5. B 公司需在裁决书送达十日内履行全部给付义务,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裁决属于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生效。

三、案件分析

  1. 合同效力认定:A、B 双方电子签约订立的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合同设置的仲裁条款有效,郑州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权审理。

  2. 供货及货款金额认定:虽然 A 公司无法提交结算审批表原件,陈述原件留存于 B 公司;仲裁庭责令 B 公司限期核实,B 公司未予以回复。结合 A 公司提交的结算审批表复印件、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签收记录、银行收款回单,几组证据可以互相印证,仲裁庭采信 A 公司主张的总供货金额。B 公司对两类材料拆分后的已付款提出不同意见,但没有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庭采纳 A 公司的已付款金额主张。

  3. 拒不配合结算的法律后果:虽合同约定需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定案表作为付款依据,但 A 公司已经提交最终结算申请,B 公司负有配合开展结算的义务。B 公司单纯消极拒绝结算,不能以此无限阻却付款条件成就,应当自收到对应最终结算申请文件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损失。

  4. 逾期损失计算标准:案涉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仲裁庭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持资金占用损失,起算点以 B 公司收到对应最终结算申请书时间为准。

  5. 律师费、差旅费诉求评判:案涉采购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差旅费,在缺乏合同明确约定的前提下,该两项请求得不到仲裁机构支持。

  6. 仲裁费用负担:本案纠纷系 B 公司拒不履行结算及付款义务引发,仲裁费判定由违约方 B 公司全额承担。

四、律师点评

  1. 工程建材供货,妥善留存全套交易证据。实务中建筑项目经常出现结算资料原件交由甲方项目部保管,供应商只留存复印件的情形。供货方应当保存结算文件递交记录(聊天记录、签收单、邮寄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庭或法院责令对方提交原件;若对方拒不核实、拒不提交原件,则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 警惕甲方利用 “结算定案表签字盖章” 条款拖延付款。即便合同约定必须双方盖章结算定案表才付款,不等于甲方可以无限期拒不开展结算。供货方履行供货义务后,主动提交结算资料,甲方消极不作为、恶意阻却结算条件成就,司法及仲裁机构可直接依据现有证据核定货款,支持供货方诉求。

  3. 关于律师费、差旅费的风险提示:若希望实现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差旅费,务必在买卖合同文本中作出明确书面约定;无合同约定,仲裁庭、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该类费用。

  4. 已付款的举证风险:买方如果对货款、已付款拆分金额提出不同说法,需要提供付款凭证、内部记账等证据佐证;无法举证的,仲裁庭 / 法院会采信卖方主张。卖方应当做好收款台账,区分不同合同项下收款,避免账目混同。

  5. 逾期付款损失起算节点:没有约定违约金时,逾期损失起算不一定从送货开票日起算;若合同设置结算前置程序,一般以提交结算、对方收到结算文件之后作为起算时间点,供货方应当重视留存递交结算的时间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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