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业主知情权纠纷 —— 业主有权查阅复制业主大会表决票及会议记录
周献民律师代理方:原告甲、乙两名小区业主
一、案情简介
甲、乙二人均为某小区业主,B 系该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B 组织召开小区第三次业主大会,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投票表决,投票后公布选聘结果。
甲、乙对本次大会投票流程、表决票数产生质疑,向 B 申请查阅、复制第三次业主大会全部表决票原件,同时要求查阅、复制第二届、第三届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全部会议决定、决议、会议记录,遭到 B 拒绝。
B 抗辩:表决票原件不属于法定公开资料,表决票包含其他业主电话等隐私信息,不能提供查阅复制;相关决议已经在小区公示,业主无权再要求复制,甲、乙属于滥用知情权、滥用诉权。甲、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B 提供上述资料供查阅、复制,本案诉讼费用由 B 承担。
二、判决结果
B 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甲、乙提供该小区第三次业主大会全部参与投票的表决票原件,供甲、乙查阅、复制(复制产生的费用由甲、乙自行承担,B 可对表决票中业主联系电话等隐私信息做遮盖处理)。
B 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甲、乙公布业委会成立以来第二次、第三次业主大会及业委会会议决定、会议记录原件,供甲、乙查阅、复制(复制费用由甲、乙自行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80 元,全部由 B 承担。
三、案件分析
业主知情权法定权利基础:业主对小区共有管理事项享有知情权。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及地方物业管理条例,业主有权请求查阅、复制业主大会表决相关原始资料、业主大会与业委会会议记录、决议,该权利属于业主法定权利。
业委会已对外公示,不能排除业主个人查阅复制权:业委会虽已经通过张贴公告、微信群等方式对外公示大会决议与投票结果,但面向全体的公示不等同于满足特定业主的查阅复制请求,不能以此拒绝业主的查阅复制申请。
业主知情权与其他业主隐私权的平衡:表决票原件确载有其他业主姓名、房屋信息、联系电话等隐私内容。法院并未直接拒绝查阅复制,而是确立折中方案:允许业主查阅复制,但业委会有权对联系电话这类敏感隐私信息进行遮盖处理,实现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兼顾。
业委会抗辩不成立:业委会主张表决票不属于公开资料、原告属于滥用诉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举证与行政意见参考:物业主管部门出具回复,认为投票资料不存在不宜公开理由,业委会有义务向业主公开相关表决资料,该行政意见成为法院裁判重要参考。
四、律师点评
业主知情权不局限于看小区公告。业委会在小区张贴公示属于面向全体业主的公开,业主依然有权单独要求查阅、复制会议记录、表决票原件等原始材料,业委会不得仅以 “已经公示过” 拒绝业主的查阅复制请求。
行使知情权也需要尊重其他业主隐私。业主有权查阅复制表决票原件,但不能肆意获取其他业主个人联系方式等隐私;业委会可以采取遮盖、打码等技术手段处理隐私信息之后再提供查阅复制,既保障知情权,也保护其他业主个人信息。
业委会应当妥善保管业主大会全部原始资料。地方性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业主大会投票表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三年,业委会应当做好归档留存,不能随意丢弃、销毁。
业主向业委会申请查阅复制资料,建议优先采用书面申请方式,留存提交凭证;业委会拒不配合的,业主可以提起业主知情权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业主知情权诉讼不以业主事先提出书面异议作为起诉前置条件,业主对业主大会流程、投票结果存疑,可直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