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案 ——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司法区分认定
2026-09-11
2026年09月11日 | 发布者:周献民 | 点击: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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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争议纠纷案 ——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司法区分认定周献民律师代理方:被告 A 分公司一、案情简介甲(劳动者)经丙(第三人)招用,到外地项目工地从事挖掘机操作工。甲主张自 2024 年 7 月 10...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争议纠纷案 ——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司法区分认定
周献民律师代理方:被告 A 分公司
一、案情简介
甲(劳动者)经丙(第三人)招用,到外地项目工地从事挖掘机操作工。甲主张自 2024 年 7 月 10 日至 2025 年 1 月 10 日和 A 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甲提出诉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要求 A 分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各类加班费、违法解除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A 分公司(被告)抗辩:双方属于劳务关系;A 分公司仅提供挖机租赁业务,并未实际参与案涉项目;甲不受 A 分公司管理,A 分公司从未向甲发放劳动报酬;即便认定劳动关系,双倍工资诉求也超过仲裁时效。
第三人丙陈述:甲系由其招录,项目由其接手,A 分公司只做挖机租赁;该行业属于季节性用工,按天计价,不存在劳动关系。
甲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缺乏劳动关系证据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甲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核心争议焦点:甲与 A 分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二、判决结果
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 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 5 元,由甲承担。
三、案件分析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认定劳动关系重点审查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同时要看双方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合意。人格从属性,即劳动者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接受单位的指挥、管理、考勤;经济从属性,即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发放,劳动者经济收入直接依附于该单位。
本案不构成劳动关系理由① 人员招录层面:甲系第三人丙招录,并非 A 分公司直接招聘;工作微信群仅体现作业记录,不能证明甲接受 A 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指派与考勤约束,不具备人格从属性。
② 报酬发放层面:甲自认工资并非 A 分公司直接发放,由第三方或工地人员代为支付,A 分公司从未向甲支付报酬,不存在经济上的直接稳定依附。
③ 业务模式:A 分公司业务为挖掘机租赁,并非直接用工;结合挖掘机行业季节性、临时性用工惯例,案涉用工模式更符合劳务关系特征。
综上,双方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要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诉求的基础前提:工资差额、加班费、违法解除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全部请求都建立在劳动关系成立的基础之上。既然劳动关系不成立,该全部诉讼请求失去权利基础,法院不予支持。
四、律师点评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二者维权路径完全不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可以主张加班费、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只能主张劳务报酬,不能适用劳动法律的特殊保护。劳动者维权第一步要先厘清法律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举证要点。劳动者主张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收集:招聘记录、单位考勤记录、工资银行流水(用人单位对公账户发放)、工作证、工牌、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安排工作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如果工资由个人、第三方发放,由第三方个人直接管理,则认定劳动关系难度很大。
建筑、工程机械行业用工风险提示。工地大量存在个人包工头招用工人的情形,工人很容易误将设备租赁分公司、总包公司当做自己的用人单位。要分清:设备租赁、机械出租不等于建立劳动关系;包工头个人招用人员,大多属于劳务雇佣。
劳动者在仲裁阶段被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务必注意起诉期限,要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避免丧失诉权。
如果确实系个人雇佣提供劳务,劳动者不要提起劳动争议,应当直接提起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向实际雇佣的个人主张劳务报酬,避免选错案由导致全部诉求被驳回。